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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关于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5-09-27     

川税注字[2005]19号

 

各税务师事务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5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50号)文件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备案管理试行办法如下:

一、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管理

自2004年7月1日起,取得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应在三个月内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执业或非执业备案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的,经管理中心批准,可以延期办理,但**长不能超过六个月。

(一)申请“执业”备案的注册税务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3、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税务师岗位上正常工作;

4、加入在川税务师事务所,并专职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经所在税务师事务所考核同意。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执业备案:

(1)弄虚作假,骗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

(2)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3)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4)被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5)在税务代理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未满二年的;

(6)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不具备执业备案资格的。

(二)申请“执业或非执业”备案手续的注册税务师应报送以下材料:

1、《四川省注册税务师备案申请表》(附件一)(表上附二寸照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办理“执业”备案手续的由所在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备案者专职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及具备独立执业能力的证明(附件二)并附个人业务总结(总结内容包括从事税务代理工作的时间、内容、主要业绩等)。

省管理中心对办理“执业或非执业”备案手续上报的材料审核无误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上加盖公章,在“备注”栏加盖“备案”字样,注明“执业或非执业”并附备案编号。

已办理注册登记的注册税务师按原办法管理。

(三)对已取得执业备案者,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查实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注销其执业备案。

(1)弄虚作假,骗取执业备案的;

(2)同时在两个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

(3)死亡或失踪的;

(4)在税务代理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

(5)年检不合格或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的;

(6)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不适合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

二、注册税务师转所备案管理

(一)省内执业注册税务师转所备案

1、申请转所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应填写《四川省注册税务师转所申请表》(附件三)一式三份,由双方所长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报省管理中心备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备注栏注明“同意转入XX税务师事务所”字样并加盖公章,原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的,在变更登记栏注明“同意转入XX税务师事务所”字样并加盖公章。

2、执业注册税务师离所不再从事税务代理的,由税务师事务所报省管理中心办理执业转非执业变更备案。

3、凡办理转出注册税务师手续的税务师事务所,转出后执业注册税务师不满5人(合伙所不满3人)的,省管理中心将提请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注销。

(二)注册税务师转入或转出我省备案

1、注册税务师转入我省的,应递交原省(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出具的转出证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填写《四川省注册税务师备案申请表》。经省管理中心审查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备注”栏注明四川省“执业或非执业”编号。

2、注册税务师转出我省的,由本人填写《四川省注册税务师申请转籍表》(附件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经省管理中心审查后出具同意转出证明函并加盖公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备注”栏中注明已转出,由本人将以上材料上交转入地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对2004年7月以前注册的税务师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的将原证书收回。

三、税务师事务所变更备案管理

(一)税务师事务所注销备案

1、程序:

(1)税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注销的向省管理中心书面报告后,在工商部门办理完相关手续,向省管理中心报送注销申请备案并附相关材料,由省管理中心审核后,核销税务师事务所机构执业证,报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

(2)因税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省管理中心提出注销的,由省管理中心向总局管理中心上报注销报告,并核销税务师事务所机构执业证。

2、报送材料:

(1)事务所注销的申请报告;

(2)股东会关于注销公司的决议或合同终止协议;

(3)股东会或清算主管机关确认的事务所资产清算报告;

(4)工商的注销材料;

(5)事务所《机构执业证书》正、副本。

(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并备案

1、程序:

由事务所或合并牵头的事务所向省管理中心书面报告,在工商部门办理完相关手续,向省管理中心报总局管理中心申报备案。存续事务所符合设立条件的,省管理中心审核后报总局管理中心备案,重新制发事务所《机构执业证书》正、副本,被合并事务所办理注销手续。

2、报送材料:

(1)事务所合并报告;

(2)董事会或股东会合并决议或合伙人合并协议;

(3)合并事务所的合并协议及股份结构公证材料;

(4)涉及章程变动的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5)被合并公司清偿债务和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合并后注册资金变更的,提交具有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新事务所发起人、出资人、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执业备案的带《资格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8)工商变更手续;

(9)原各事务所《机构执业证书》正、副本。

(三)税务师事务所变更名称备案

1、程序:

由事务所向省管理中心书面报告,在工商部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报送变更名称的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经省管理中心审核后,重新制发事务所《机构执业证书》正、副本,由省管理中心报总局管理中心备案。

2、报送材料:

(1)事务所变更名称申请报告;

(2)工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事务所《机构执业证书》正、副本。

(四)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备案

1、程序:

有限责任事务所改为合伙事务所,或合伙事务所改为有限责任事务所,向省管理中心书面报告,在工商部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报送事务所改变性质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经省管理中心审核后,由省管理中心报总局管理中心备案。

2、报送材料:

(1)事务所改变性质的申请报告;

(2)董事会或股东会改变事务所性质决议或合伙人变更协议;

(3)《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计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所规定的材料;

(4)工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原事务所《机构执业证书》正、副本。

(五)税务师事务所法人变更备案

1、程序:

事务所拟变更法人代表,应先向省管理中心书面报告,省管理中心对其执业资格进行审核,然后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由省管理中心报总局管理中心备案。只有具有执业备案的注册税务师,年龄在65周岁以下,专职从事税务代理工作满三年,才有资格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所长,所长为法定代表人。

2、报送材料:

(1)事务所要求变更法人的申请(应包含原法人变更原因);

(2)董事会变更法人决议或合伙人变更法人协议;

(3)拟任法人的《执业注册证书》(执业备案的带《资格证书》)的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4)拟任法人简历;

(5)专职从事税务代理工作证明(退休、辞职、离职人才交流中心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工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事务所《机构执业证书》正、副本。

(六)税务师事务所发起人变更备案

1、程序:

事务所发起人变更,报省管理中心备案。只有具有执业备案的注册税务师,年龄在65周岁以下,专职从事税务代理工作满三年,同时为所上出资人,才有资格担任税务师事务所发起人。

2、报送材料:

(1)发起人变更申请;

(2)董事会变更决议或合伙人变更协议;

(3)新发起人的《执业注册证书》(执业备案的带《资格证书》)的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4)专职从事税务代理工作证明(退休、辞职、离职人员提交人才交流中心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变更发起人若同时变更为出资人的应有公证材料。

(七)税务师事务所出资人变更备案

1、程序:

事务所出资人变更,报省管理中心备案。只有具有执业备案的注册税务师,专职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才有资格担任税务师事务所出资人。

2、报送材料:

(1)出资人变更申请;

(2)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协议;

(3)出资人变更协议及股份转让公证书;

(4)新出资人的《执业注册证书》(执业备案的带《资格证书》)的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5)专职从事税务代理工作证明(退休、辞职、离职人员提交人才交流中心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八)其他变更事宜

1、税务师事务所的股东离开本所,其股份自离开之日应予以转让,受让人必须是执业注册税务师。

2、年龄满70周岁的注册税务师不能执业,也不能继续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所长,其股份按上述规定予以转让。

3、事务所地址、电话号码等发生变动,应及时报省管理中心备案。

事务所名称、性质、法人、地址等变更情况报省管理中心备案,在工商部门完善手续后,报送“税务师事务所变更机构执业证书申请报告”及工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由省管理中心重新制发事务所《机构执业证书》正、副本。

 

附件1、四川省注册税务师备案申请表;

     2、注册税务师工作证明;

     3、四川省注册税务师转所申请表;

     4、四川省注册税务师申请转籍表。

 

注:报送的材料及复印件一律用A4的纸张。

 

 

                         二OO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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