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税注字[2005]19号各税务师事务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5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50号)文件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备案管理试行办法如下:一、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管理自2004年7月1日起,取得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应在三个月内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执业或非执业备案手续。因特殊